“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所欠款项无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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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
陈先生办了一张信用卡,平时一直在使用。某天陈先生刷了58,000元,但还没到还款日期,却突发疾病去世。
还款日期届满后,银行见陈先生没按时还款,便进行催收,却怎么都联系不上陈先生。
后来,银行打听到陈先生去世了,便联系了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他们还款。在遭到拒绝后,银行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陈先生的妻女表示,他们对于陈先生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先生留下的遗产也早已归还其他欠款,因此不同意还钱。
【法海说法】
1.古代一直盛行那种“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是这在现代社会是不适应的,毕竟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客体。
每个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也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自己的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无需承担父辈的责任。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接受了遗产继承的情况下。
2.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在分割遗产之前,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不过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被继承人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为之保留必要的遗产。
比如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且该子女没有其他抚养人。
3.但并不意味着,遗产继承人就要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对于超过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承担,否则是没有偿还责任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先生的妻女拿出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陈先生欠了不少钱,其所有的遗产均用于偿还其他欠款,现已没有遗产可供继承,故妻女无需偿还。
4.那么,陈先生的这笔欠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如果能认定的话,陈先生的女儿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但是他的妻子需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陈先生透支信用卡58,000元,其妻子并不知情,而且没有事后追认,另外这个额度比较大,也完全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在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到了银行,需要由银行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但是对银行来说,这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5.最终,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即陈先生的妻女不必承担该58,000元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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